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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356条

咨询类别:检察理论

咨询内容:两种理解:一是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,应当先行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,即使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也不得直接提起公诉,只有在公安机关未补充移送**的情况下,可以直接**。理由是现行刑事诉讼规则将原法条“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”与“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”并列关系的分号改为句号,且“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”使用的是“应当”,就是没有例外地必须执行。二是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,如果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不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,可以直接提起公诉。

咨询人:海南省检察院 陈礼斌

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: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356条是关于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。从条文本身而言,存在两种处理方式: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;二是如果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。在2019年修订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时,我们研究认为,这两种处理方式并非并列关系,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。主要考虑到,侦查、审查**、提起公诉是刑诉法规定的办案程序,也是符合认识发展规律的办案环节。对于在审查**阶段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情况,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,通常都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予以查证,再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。只有在个别案件中,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,漏罪漏犯已经有确实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,那么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,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。基于上述考虑,此次修订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时,将条文中的分号改为句号。这一修改的目的,就是为了进一步厘清“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”与“直接提起公诉”的关系,即在审查**阶段发现漏罪漏犯的,一般情况下,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。只有在不经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**,也符合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特殊情况下,才可以直接提起公诉。(来源:检察日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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